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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919b

令函日期: 108-09-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919b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是否得以販售自行利用版權布(如HELLO KITTY)製作而成之皮包、手提袋等一事,本局答復如下:
一、就著作權法部分:
(一)依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其著作」的權利(即散布權);另依同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不需要再徵得著作人的同意,此即「散布權耗盡原則」。
(二)所詢販售自行利用版權布(如HELLO KITTY)製作而成之皮包、手提袋等一事,如所述版權布係合法重製物,自得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之,而無須徵得著作權人同意。惟如該版權布非合法重製物,則販售該等布料製成之皮包、手提袋之行為,則不能主張「散布權耗盡原則」,將構成侵害著作散布權之行為,而需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因此,建議您先釐清所購買之版權布是否為合法授權印製的重製物,避免爭議。
二、就商標法部分:
(一)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並可依法限制別人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可能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行為。因此,須先釐清所詢「版權布」是否會呈現他人註冊商標,若其上附有他人註冊商標,且選購該加工後成品時,消費者能察覺該商標而可能誤認商品來源時,即有構成商標侵權之疑慮。
(二)所詢布料為商標權人所販售之真品,則將該布料「原裝」加以轉售時,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的商品,如果是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在市場上第一次銷售或流通時,即已就「該商品」取得報酬,則附於商品上的商標權在該商品第一次販賣時已耗盡,所以,商品以所稱版權布之「原裝」型態於市場上再度流通時,原則上商標權人不得再主張其商標權。
(三)但應特別注意的是,本件所詢之皮包或手提袋等商品,雖是民眾用購入布料自行加工製成,但加工後的皮包或手提袋等商品,並不是商標權人原投入市場的布料商品「原裝」型態,皮包或手提袋等商品上形同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無法適用前述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自有構成商標侵權的可能(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但具體個案中有沒有構成商標侵權,仍須由司法權責機關參酌各項相關事證綜合判斷。以上說明,提供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801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01005901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發布日期 : 108-09-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0-09
  • 瀏覽人次 :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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