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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924

令函日期: 108-09-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924
令函要旨: 一、您來信所附之附件似為在電影院內拍攝上映中影片之畫面,依著作權法規定,拍攝、錄音或錄影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影屬「重製」的行為,若後續再將該拍攝的電影內容上傳至網路提供公眾觀看,則屬於「公開傳輸」之行為,由於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如來信所述電影拍照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恐將涉及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二、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您確實發現他人的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但須向您說明的是,在侵害著作權的部分,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該電影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才會依法予以訴追,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08-09-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0-09
  • 瀏覽人次 :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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