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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800053870號

令函日期: 108-09-0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80005387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所詢問辦理中秋歌唱比賽所涉之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108年8月29日永鄉社字第1080012039號函。
二、按現行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於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得於特定非經常性「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合先敘明。
三、所詢貴所辦理「108年永靖之聲慶中秋歌唱比賽」所發放之獎金是否為表演人在工作上或職務上付出勞力所取得之必然對價一節,如個案上得以認定發放之獎金係相當於表演人對其表演勞務之對價,則不論其名目為何,均可認定為「對表演人支付之報酬」;反之,如該等獎金係因競賽獲得優勝者而頒贈之名次獎金,不屬對表演人支付之報酬者,即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得於該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之著作。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於具體個案中,利用他人著作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規定?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案件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五、檢送本局「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說明資料一份供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8-09-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0-09
  • 瀏覽人次 :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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