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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1016

令函日期: 108-10-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1016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就食譜之內容而言,除對食譜材料之說明外,通常亦會就該道菜之特色、製作方法等作相關之說明,如其說明已具有相當創作性,自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
二、又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所詢拍攝自己依照食譜內容烹調之過程,並上傳網路一節,由於烹調方式是一種製程或操作方法,依上述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表達,而不及於此種製程或操作方法,因而菜餚之烹調方式是不受本法保護的,拍攝該操作方法並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
三、惟若於影片中秀出食譜書籍封面及內容並上傳網路,則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各該著作(例如文章、照片等)等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情形外(例如: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原則上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發布日期 : 108-10-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1-06
  • 瀏覽人次 :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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