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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1122

令函日期: 108-11-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1122
令函要旨:

所詢學校教師是否得為授課需要,影印整本已絕版或無法購得的國外原文書籍一事,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授課需要可合理重製他人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利益者,不在此限。故教師為授課之需要,得在「合理之範圍」內影印(重製)他人著作,但影印他人著作內容的全部,通常情形已屬有害於著作權人之利益,非屬「合理之範圍」,恐難有主張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縱使該書籍已不再出版或無法購得,只要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尚未逾保護期間,仍受到著作權保護,如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重製。相關原則建議可參考本局「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600 著作權法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08-11-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2-05
  • 瀏覽人次 : 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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