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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800067430號

令函日期: 108-11-0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80006743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管理委員會欲於社區活動中播放影片涉及之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08年10月28日水蓮五(九)興字第002號函。
二、所詢社區預定舉辦一次性活動,於社區之多功能會客室內播放DVD影片,涉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三、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所辦理之活動如係特定之非經常性活動(如:九九重陽敬老活動),於符合「非營利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三要件之情形,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可主張「合理使用」,而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本局104年7月21日電子郵件1040721c號函釋併參)。
四、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利用行為是否為非經常性活動?是否有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8-11-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2-05
  • 瀏覽人次 : 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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