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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1108b

令函日期: 108-11-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1108b
令函要旨:

一、所詢貴單位辦理「合唱比賽」,主要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除有主張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空間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另依本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得於非經常性、非例行性之「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參賽隊伍得獎與否都有獎金一事,已涉及「公開演出」之對價,屬「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之情形,縱符合其他要件,仍無法主張合理使用,合先敘明。
二、關於所詢問題回復如下附表:

問題 本局說明
1.參賽隊伍應採用原版或經授權使用之樂譜,除此之外,參賽隊伍需取得「公開演出」授權嗎?
2.若參賽隊伍採取現場伴奏、演唱,需取得什麼著作權授權嗎?
比賽中使用之樂譜與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核屬二事,除另有符合上述本法5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仍需音樂著作(詞、曲)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公開演出之同意或授權。
3.若參賽隊伍採取伴唱帶、演唱,需取得什麼著作權授權嗎? 1.通常伴唱帶內含錄音著作、音樂著作及視聽著作等利用,如係自網路上下載而製作成伴唱帶,將涉上述著作之重製,仍應分別取得授權。
2.利用伴唱帶演唱,演唱者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及視聽著作(音樂MV)之公開上映,亦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
4.如果參賽隊伍要去除伴唱帶中的人聲合聲,需取得什麼著作權授權嗎? 去除伴唱帶中的人聲合聲,因如僅係利用技術手段遮蔽人聲合聲,實際上仍存於檔案中,並未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不生著作權之問題。
5.主辦單位於比賽中請廠商錄影以作為紀錄,需取得什麼著作權授權嗎?
6.主辦單位將比賽錄影影片製作成光碟,分送給參賽者,需取得什麼著作權授權嗎?
7.若主辦單位將光碟供一般民眾索取,需取得什麼著作權授權嗎?
1.錄影除會涉及上述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之重製行為,應向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外,另亦會涉及重製參賽隊伍之「表演」(演唱者),應取得參賽隊伍之同意或授權。
2.將比賽錄影影片製作成光碟,除涉及「重製」行為外,如進一步將光碟分送給參賽者或供一般民眾索取,另涉及上述著作之「散布」行為,建議可於取得重製授權時一併取得散布之授權。
8.如果主辦單位將比賽情況,透過網路直播,需取得「公開傳輸」授權嗎?直播內容如果比賽結束後,民眾還是可以觀看比賽情形,需取得什麼著作權授權嗎?
9.如果主辦單位於比賽後,將比賽內容上傳youtube,需取得「公開傳輸」授權嗎?

1.將比賽實況進行網路直播,涉及「公開傳輸」、比賽結束後民眾仍可透過網路點選觀看,亦會涉及「重製」(置於伺服器)及「公開傳輸」,均需取得同意或授權。
2.比賽後將比賽內容上傳至YouTube,須取得上述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音樂MV)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同意或授權。

10.如果主辦單位邀請電視台錄製比賽內容,日後於電視頻道播出,需取得「公開播送」授權? 1.將比賽於電視台頻道播出,涉及「公開播送」之行為,惟實務上電視台均已與音樂及錄音著作集管團體簽訂年度概括授權契約,如比賽使用歌曲屬於集管團體管理者,已屬經授權之利用行為,無須再行取得授權。
2.至於電視台錄製比賽,會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視聽著作(音樂MV)及表演(參賽隊伍之演唱)之重製行為,如係為日後公開播送之目的所存,並以自己之設備錄音或錄影者,且電視台之公開播送,業經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則電視台「錄音、錄影」之行為得依本法第56條主張合理使用。
12.如果參賽隊伍僅取得「公開演出」授權,主辦單位仍得將比賽內容上傳網路或是於電視頻道播出嗎? 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及公開播送分別是著作財產權人之不同權利,如參賽隊伍僅取得「公開演出」授權,主辦單位將比賽內容上傳網路或是於電視頻道播出已超出授權範圍,應另行取得同意或授權。
11.如果因場地舞台因素,主辦單位規劃於舞台外,比賽場地中,投影或是於顯示器同步顯示比賽情況,需取得什麼著作權授權嗎? 此種情形仍涉及音樂、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另表演人亦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本法第26條參照),皆須分別取得同意或授權。
13.如果要求參賽隊伍取得「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才能參加比賽是否可行? 實際上究應由何人取得授權以及負擔使用報酬,得透過參賽規則或於契約中自行約定。如貴單位要求參賽隊伍需自行先取得授權,亦無不可。
14.是否有方法一次取得「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授權? 可以,請逕向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洽談,相關聯絡資訊請參考本局網頁「著作授權管道資訊」。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且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是否構成侵權等,如有爭議,則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2600 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發布日期 : 108-11-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12-06
  • 瀏覽人次 : 10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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