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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1203

令函日期: 108-12-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1203
令函要旨:

一、YouTube網站上之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從網路下載該等著作之行為會涉及「重製」,而透過網路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則涉及「公開傳輸」,「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皆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故來信所詢問題二,將他人YouTube頻道影片下載再重製後放到自己的YouTube頻道,除了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要負民、刑事責任。

二、另外,據了解YouTube網站之影片均未提供下載,如該禁止或限制之措施屬於著作權財產人所採取的「防盜拷措施」(亦即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時,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0條之2規定);因此如破解該措施將YouTube影片下載,亦將違反上述規定而有民事責任。

三、又來信所詢問題一語意未明,又與問題二有何差別?尚請先予說明再回復。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002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 發布日期 : 108-12-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06
  • 瀏覽人次 : 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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