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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1206

令函日期: 108-12-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1206
令函要旨:

一、徵文、徴影片等活動之法律性質,類似民法的懸賞廣告或優等懸賞廣告,主辦單位所發布的競賽活動報名簡章是「要約」,參加人提供作品參與比賽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該報名簡章(即契約內容)的拘束(本局電子郵件1071203b號解釋參照),合先敘明。
二、所詢問題一至四,有關主辦單位於簡章中載明「入圍須授權」、「授權永久無償使用」等條款:
(一)   按主辦單位舉辦徴影片比賽等類似活動,自得依著作權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與參賽者約定入圍或得獎影片之授權利用範圍,此屬私權契約自由原則,尚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二)   報名簡章授權範圍中載有可「無償使用」,但網路報名表上則為「永久無償使用」,究竟以何者為準,仍應探求雙方當事人之真義,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三)   另(1)「入圍須授權」、「授權永久無償使用」等條款,是否有失公平而可依民法相關規定主張無效?及(2)貴公司已依據簡章內容提供作品參賽,似已達成要約與承諾之合致,此是否另有民法上之理由得撤銷已承諾之意思表示,或可因此終止授權?涉及民事契約之解釋,因本局僅是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有關民事糾紛等爭議,尚非本局所能表示意見,建議逕洽律師、法務部(電話:02-2191-0189)或各縣市法律扶助機構等了解。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08-12-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06
  • 瀏覽人次 :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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