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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1227

令函日期: 108-12-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1227
令函要旨:

一、 有關您所詢於拍攝商店街場景時,將當時商店街正在播放的懷舊台語老歌一併錄製於影片中一事,如該歌曲屬於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則可能涉及上述著作之重製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 又如果上述歌曲僅是拍攝過程中附帶性的出現而非拍攝主題,於拍攝上難以分離,且利用結果對原著作潛在市場及現有價值影響甚微,尚不致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似有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而無須再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
三、 以上說明為行政機關之意見,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具體個案之利用情形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尚須依實際利用情狀為綜合判斷,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8-12-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06
  • 瀏覽人次 : 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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