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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219b

令函日期: 109-02-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219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亦即著作權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私權契約關係,其授權之範圍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如契約未約定的,即表示未獲授權,因此利用人只要在授權範圍內利用,即無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疑慮,合先敘明。

二、目前有許多著作人採行「創用CC」(Creative Common)授權條款,即著作財產權人就其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免費授權利用人依其以簡易方式標示之授權內容(例如「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等)利用其著作(創用CC之相關資訊,可參閱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建置之「創用 CC」網站,網址:http://creativecommons.org.tw/)。所詢您欲在自己的著作中利用維基百科上標示「cc by-sa3.0」授權之語文著作一節,如果您利用之情形是在作者標示的授權範圍內,則不會有侵權問題;反之,若超出授權範圍或未獲授權,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因此建議您先確認所欲利用著作在可授權利用之範圍,即可避免觸法。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09-02-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04
  • 瀏覽人次 : 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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