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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317b

令函日期: 109-03-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317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疾管署之防疫影片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為著作權保護之視聽著作,所詢貴單位因經營podcast欲擷取該署防疫宣導影片部分內容(聲音/口白),重製於podcast內並上架apple podcast、spotify等平台,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依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即著作人為政府機關者),任何人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該著作。又同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亦即,只要有前述正當目的,且引用之內容是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內容中供作參證或註釋之用,同時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並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 (同法第63條、第64條參照)。惟所稱之「引用」,並不包含將他人著作予以改作之情形(同法第63條反面解釋)。來函所述「擷取」影片部分內容之行為,究屬重製或改作、得否主張合理使用,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

三、針對貴單位之利用型態(擷取部分內容且上架商用平台等),經電洽疾管署了解,該署表示依照該署衛教宣導品之授權聲明,僅授權政府機關於不修改內容之前提下重製、或個人及家庭基於非營利目的之利用等,似認貴單位之利用已超出該署授權範圍,建議您逕電該署洽商授權事宜(電話:02-2395-9825)。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300 著作權法第63條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01005000 著作權法第50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 發布日期 : 109-03-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6
  • 瀏覽人次 : 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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