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90414b

令函日期: 109-04-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414b
令函要旨:

一、 補習班銷售之線上課程內容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所詢小明於觀看線上課程時,將課程內容「錄製」留存一節,可能涉及他人著作之「重製」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其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二、 又依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亦即如果重製行為人是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課程內容、利用目的僅供重製者個人非營利使用,且重製內容在合理範圍內(請參考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需個案判斷之),則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的空間。
三、 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上是否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等節,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9-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5-04
  • 瀏覽人次 : 55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