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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424

令函日期: 109-04-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424
令函要旨:

一、 著作權部分:
(一) 所詢購買正版迪士尼L型文件夾,手工製作成口罩夾進行販售一節:由於迪士尼L型文件夾通常上面含有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之圖樣等著作(如冰雪奇緣Elsa的圖樣),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此即「散布權耗盡原則」,故上述行為不需要再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二) 所詢於賣場照片釋放上述自己製作之口罩夾成品一節:倘該文件夾上尚含有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之圖樣等著作,對之加以拍照並上傳到網路賣場,涉及他人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自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三)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屬於本法所保護之著作?是否涉及著作利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二、 商標法部分:
(一) 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可以依法限制別人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可能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行為。行為人如果沒經過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他人商標,可能會因商標侵權而須負民事及刑事的責任,先予說明。
(二) 依民眾來信所述,其欲販售的口罩夾商品,是購買正版迪士尼文件夾為原材料,自行製作成「口罩夾」商品。假設前述文件夾確為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所販售之真品,他人將該文件夾「原裝」加以轉售時,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的商品,如果是商標權人或其被授權人在市場上第一次銷售或流通時,即已就「該商品」取得報酬,則附於商品上的商標權在該商品第一次販賣時已耗盡,所以,此商品以「原裝」型態於市場上再度流通時,原則上商標權人即不得再主張其商標權。
(三) 但應特別注意的是,本件所稱的「口罩夾」(商標審查分類上之「口罩收納夾」商品),雖是用迪士尼文件夾真品自行加工或改造製成,但加工後的「口罩夾」商品,並不是商標權人原投入市場「文件夾」商品的「原裝」型態,司法實務上,例如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刑事的判決意旨,可能無法適用前述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而有構成商標侵權的危險。但具體個案中有沒有構成商標侵權,仍須要由司法權責機關參酌各項相關事證綜合判斷,提供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901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發布日期 : 109-04-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5-05
  • 瀏覽人次 : 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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