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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506b

令函日期: 109-05-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506b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欲將過去側錄之錄影帶轉存為數位檔,相關著作權規定說明如下:

(一) 錄影帶係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將其轉檔為數位檔,涉及著作之「重製」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

(二) 又依本法第51條規定,利用人如係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若您將該錄影帶轉檔之目的為僅供自行欣賞,且符合本法第65條之規定,而認該利用行為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未造成變動或影響,原則上應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惟若消費者所為轉檔如係作為營利用途、以P2P(點對點傳輸)軟體或其他方式上傳至網路上分享予他人,即不符合上述規定,則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行為,若該行為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而有民、刑事責任。

二、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如需相關案例說明,請參考本局108年9月6日「電子郵件1080906」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9-05-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6-04
  • 瀏覽人次 :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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