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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507b

令函日期: 109-05-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507b
令函要旨:

一、有關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音樂著作」(詞、曲)係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著作財產權則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著作權法第34條)。著作若已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在不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包括表示著作人姓名、禁止不當變更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

二、您來信所詢「Gitana rusa」歌曲,雖為外國著作,在我國領域內之保護期間仍應依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計算:

  1. 音樂著作部分:查所詢歌曲之作曲者Juan Sánchez Gorio卒於1979年,今(2020)年尚未超過其死亡後50年,故若欲就音樂著作中「曲」之部分為利用,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作詞者Horacio Basterra(筆名Horacio Sanguinetti)卒於1957年,今已超過其死亡後50年,故音樂著作「詞」之部分已超過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利用時不須取得授權。
  2. 錄音著作部分:若使用的是表演者Ricardo Malerba及其樂團於1942年所發表之版本,則因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故今已成為公共財。

三、劇場演出中使用歌曲,將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若後續將整個表演於網路或電視上播出,則另將分別涉及「公開傳輸」與「公開播送」行為,若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且利用之著作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中,則應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關於外國歌曲之權利狀態歸屬及授權資訊查詢管道,可洽詢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2511-0869)。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3400 著作權法第34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09-05-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8-02
  • 瀏覽人次 :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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