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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513
令函日期: | 109-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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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90513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係指所利用之著作,其著作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且以其名義公開發表者,由於來函所詢貴校欲利用本局登載於官方網頁及Youtube內的宣導影片,部分影片的著作人並非本局,因此無法適用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合先敘明。 二、經電詢瞭解貴校欲使用於研習課程或宣導活動的影片為「著作權基本觀念(完整版)」、「網路常見的侵權類型」、「創作在網路上被盜用,如何維護自己的著作財產權」、「剪輯自己上節目受訪的片段」、「網路直播、短視頻分享等著作權相關問題」及「受他人委託繪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等6則影片,授權管道及授權範圍分別說明如下: (一)「著作權基本觀念(完整版)」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發展製作,如需利用請洽詢該學院數位學習組049-2332131#7421。 (二)其餘5則影片本局將另行寄送實體光碟,供貴校於研習課程或宣導活動中使用(包含重製及公開傳輸),建立師生尊重智財權的正確觀念,惟請於利用時,配合於教材適當位置註明出處。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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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000 | 著作權法第50條 |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
- 發布日期 : 109-05-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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