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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601

令函日期: 109-06-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601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所詢您就某上市遊戲進行二次創作所為之圖像(下稱系爭圖像),涉及著作權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 所詢問題2您就系爭圖像是否享有著作權一節:
(一) 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並無「二次創作」之用語,一般來說「二次創作」涉及對他人著作(例如原遊戲的美術著作)「重製」或「改作」之利用行為,因重製與改作均屬著作財產權人之專有權利,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均須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本局電子郵件1080612參照),否則將會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並不會因未涉營利即一律認為屬合理使用,謹先敘明。
(二) 至於您二次創作之作品,是否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依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故您改作之圖像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達到有別於原著作另為創作的程度,構成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則享有本法所保障之各項權利。惟改作之行為如未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仍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問題。另YouTube平台上使用者如涉有侵害您衍生著作之侵權行為,您亦得通知該平台移除該涉有侵權之內容。
二、 所詢問題2您授權外國網友利用系爭圖像一節:
(一) 如您就系爭圖像享有衍生著作之著作權,自得授權他人利用,依本法第37條規定除已專屬授權予他人外,著作財產權人自己仍得行使權利。又外國網友利用系爭圖像,除取得您的授權外,亦需取得原遊戲圖像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本法第6條第2項參照),否則仍會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併予敘明。
(二) 又外國網友提出要約洽詢得否授權利用系爭圖像,經您承諾而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契約即為成立。嗣後您得否單方面反悔、效力如何等情,因已事涉民法及契約之問題,例如得否主張意思表示有瑕疵而撤銷,或終止契約等,建議洽詢律師等專業人士或法務部(電話:02-2191-0189,或參考該部網站之「法律諮詢資源」(路徑:首頁 > 線上服務e點通 > 法律諮詢資源)。
三、 所詢問題1及問題3關於遊戲公司訴追法律責任時應適用何國法律、您是否應負法律責任一節:
(一) 由於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特定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原則上須依受侵權行為當地之法律認定,例如遊戲公司向法院針對您在我國二次創作的行為訴追法律責任時,應適用我國著作權法。
(二) 又外國網友未接收到您反悔的訊息,如仍將系爭圖像及遊戲的音樂上傳YouTube,您是否也會被追究責任一節,針對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原則上係處罰實際行為人,惟您授權其利用系爭圖像之行為是否亦可能成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之刑事責任、民事共同侵權行為,因涉及個案上事實認定、證據調查等問題,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情形審認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600 著作權法第6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09-06-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7-01
  • 瀏覽人次 : 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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