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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609

令函日期: 109-06-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609
令函要旨:

一、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行政機關就著作權之爭議事項,並無調查事實或認定之權責,均須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故對著作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之「合理使用」,如上所述,應由司法機關認定之。

二、 有關於著作權之侵害等糾紛,著作財產權人除了可以對侵權行為人提起民事、刑事之告訴外,亦可以依著作權法第81至83條向本局申請「調解」,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委員之協調下,互相讓步,尋求共識提出解決方案,就重點爭議事項(如:支付授權金或賠償金)達成共識即可,且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亦具有相當於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然而,由於亦有可能發生權利人或利用人之一方不願接受調解,或調解時就爭議事項無法達成共識而調解不成立之情形,此時如當事人有訴諸法院的意思,仍應尊重其有提起司法訴訟的權利。

三、目前對著作權之侵害會涉有民、刑事責任,由於民刑事訴訟制度係由司法院主管,目前該院設有智慧財產法院專責處理智慧財產案件,故有關您所提到是否會有訴訟案件過度集中的情形,仍須由該院評估,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200 著作權法第82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 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 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01008300 著作權法第83條 前條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有關爭議之調解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 發布之。
01008100 著作權法第81條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 發布日期 : 109-06-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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