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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616b

令函日期: 109-06-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616b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之立法背景,係為遏止近年所出現提供民眾便捷管道透過網路閱聽非法侵害著作權內容之情形,故本款係以行為人「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為要件,例如:行為人明知所銷售的機上盒,其內建匯集侵權內容連結之APP,以提供使用者連結至侵權網站收看侵權著作內容,仍予銷售。(相關內容可參考本局網站「著作權法修正第87條、第93條修正Q&A」,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工具資源/著作權FAQ)。

二、因此,所詢銷售機上盒等設備之業者,有關其內建電腦程式,若於銷售時已確認所連結網站為合法,或附有OTT平台出具所連結的著作內容屬合法授權利用等證明文件,嗣後新上架的影音內容倘涉入侵權糾紛,而非銷售商所明知,因不符合上述「明知」之要件,將不會構成本款規定。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行為有無構成本款規定?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01009300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 發布日期 : 109-06-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7-01
  • 瀏覽人次 : 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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