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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617

令函日期: 109-06-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617
令函要旨:

一、按圖庫網站上之照片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二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是以,貴公司之網站若使用圖庫照片,涉及著作權法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方屬合法利用,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依法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二、所詢如何認定圖庫公司是否享有圖庫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一節,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據瞭解,著作權侵權爭議若進入司法程序,檢察官或法院通常會要求權利人提出權利證明文件(包括自己為著作財產權人或自他人處取得著作之合法授權等證明),以釐清其是否確實有權利提告,再就具體個案是否侵權予以審認。
三、所述某圖庫公司指稱貴公司網站未經授權使用其圖庫照片,請求高額和解金並揚言提告一節,因個案尚未進入司法程序,有賴雙方協商解決爭端,依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查損害賠償原則係以填補損害為原則,自宜由權利人主張所受損害為何,除訴訟外,亦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需繳納規費新台幣4,000元),促進雙方協商合理之賠償金額,以解決侵權之爭議。
四、有關您電洽中提及的著作權侵害追訴期一節,著作權侵害刑事責任之訴追,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通常是著作財產權人)知悉犯人(侵害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至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著作權法第89條之1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至於您來信所述情形是否已逾法律追訴期,涉及事實認定問題,請參考上述說明個案判斷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800 著作權法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01008200 著作權法第82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 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 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 發布日期 : 109-06-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7-01
  • 瀏覽人次 : 2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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