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90623

令函日期: 109-06-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623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二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來函所詢之電動遊樂器搖桿、機車等商品,因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即非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即使以珠寶設計呈現出同樣的外型,亦無侵害著作權的問題。(類似案例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90310」及「1090203」函釋)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於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9-06-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7-01
  • 瀏覽人次 : 50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