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90806

令函日期: 109-08-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806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所詢您於蝦皮購物平台所上架商品之文字或圖片遭檢舉侵害智慧財產權下架,您已提出回復通知,但該購物平台不提供檢舉通知內文一事,說明如下:
一、 「通知/取下」機制係規定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以鼓勵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與著作權人合作,共同遏止侵權。所詢蝦皮購物平台屬本法所定之「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本法第3條第1項第19款參照),先予說明。
二、 依本法第90條之9規定,蝦皮購物平台為進入責任避風港,則應將踐行通知/取下之「處理情形」轉送給您;若您認無侵權情事,得檢具回復通知文件請求回復,該購物平台應立即轉通知著作權人,如著作權人未依法提出訴訟證明,該購物平台應於轉送回復通知之次日起14個工作日內,回復被移除之內容。因此,該購物平台倘若符合前揭規定,即與該規定無違,如您已提出回復通知,著作權人亦未提出訴訟,則平台應回復被移除內容。惟該規定尚未要求須將檢舉通知內文轉送給您,故您要求蝦皮購物依法提供檢舉通知給您,恐有誤會。
三、 另依本法第90條之11規定,因故意或過失向ISP提出不實通知,致使用者因而受有損害者,得依民法第184條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如檢舉者確有因故意或過失提出不實通知,致您受有損害,您依法可對其提起民事訴訟尋求救濟,並得於訴訟中請求法院要求蝦皮購物提供檢舉通知內文等證據資料。
四、 以上說明為行政機關之意見,併檢附「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Q&A」供參(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工具資源/著作權FAQ)。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具體個案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檢舉人是否提出不實通知,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ISP業者是否符合本法第6章之1民事免責事由規定?等節,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9009 著作權法第90條之9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將第九十條之七第三款處理情形,依其與使用者約定之聯絡方式或使用者留存之聯絡資訊,轉送該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但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使用者認其無侵權情事者,得檢具回復通知文件,要求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回復其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於接獲前項之回復通知後,應立即將回復通知文件轉送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於接獲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前項通知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提出已對該使用者訴訟之證明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不負回復之義務。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訴訟之證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至遲應於轉送回復通知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回復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但無法回復者,應事先告知使用者,或提供其他適當方式供使用者回復。
01009011 著作權法第90條之11 因故意或過失,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致使用者、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網路服務提供者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發布日期 : 109-08-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9-02
  • 瀏覽人次 : 125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