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90811

令函日期: 109-08-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811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不需要再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此為「散布權耗盡原則」,又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故特定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須依利用行為發生地之法律認定之,先予說明。

二、來信所詢於我國境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於輸出至其他國家或陸港澳等地區得否主張上開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一節,依前述說明,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故上開散布權耗盡原則僅適用於我國境內,如您欲將於我國境內取得之合法重製物輸出至其他國家或陸港澳等地區,尚需進一步考量該輸入國或地區之著作權法是否有無禁止平行輸入之規定,以及該國有關散布權耗盡原則究採國際耗盡抑或國內耗盡而有不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901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發布日期 : 109-08-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9-02
  • 瀏覽人次 : 38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