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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819

令函日期: 109-08-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819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詢原創音樂只要具有「原創性」(非抄襲)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詞曲)或錄音(CD)著作,將他人之音樂或錄音著作放到APP上供他人收聽、下載,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此外,我國已於去(108)年5月1日公布施行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條文修正,如所詢之APP提供者明知他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而仍提供公眾使用該匯集侵權影音內容連結APP程式,且受有利益者,可能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侵害者涉有民刑事責任,如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線上檢舉(https://www.npa.gov.tw之署長信箱)或致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但須向您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訴訟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追訴之程序,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01009300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 發布日期 : 109-08-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9-02
  • 瀏覽人次 : 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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