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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820b

令函日期: 109-08-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820b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欲改編海綿寶寶主題曲,由演員錄製一小段改編歌詞於記者會開場表演時播放,此舉將涉及「重製」或「改作」(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若錄製時有利用到該主題曲作為背景音樂,除音樂著作之利用外,另涉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重製」、「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須分別取得授權;又若僅屬自己清唱或自彈自唱錄製,因未使用到錄音著作,則僅須取得音樂著作之「重製」、「公開演出」授權。以上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集管團體之同意與授權,始得為之。有關取得授權之管道,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之說明。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得於非經常性、非例行性之「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若記者會符合上述要件即可主張合理使用,而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惟此合理使用僅限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另有關「重製」或「改作」之利用行為仍需取得授權。詳請參考本局網站「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對於著作之利用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9-08-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9-02
  • 瀏覽人次 :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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