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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929

令函日期: 109-09-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929
令函要旨:
  1. 牆面上的塗鴉,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另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2. 按本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此即著作人格權中之「禁止不當變更權」,亦即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損害其名譽之方式利用其著作之權利。來信所提在塗鴉上塗上黑漆,是否涉及損害著作人之名譽而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又或本案牆上之塗鴉創作,雙方是否有其他約定,如有任何爭議,均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700 著作權法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109-09-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8-02
  • 瀏覽人次 :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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