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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930b

令函日期: 109-09-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930b
令函要旨:

有關詢問欲製作閱讀、朗誦繪本故事的影片,並上傳至YouTube平台,所涉著作權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 繪本書籍封面、內頁之圖畫及內容文字,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分別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語文著作」。又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外國人著作如為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在我國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先予說明。
二、 如將前揭他人之美術著作、語文著作錄製在影片中,並上傳至YouTube平台提供公眾觀看,會涉及該等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自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將侵害其著作財產權。又所錄製之繪本書籍如係由外文書翻譯而成之中文版本,尚應分別取得外文書原著作及中文版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 由於網路無遠弗屆,且來信所述影片計畫將繪本書籍基本上從頭到尾拍攝,及唸書中的內容一字不漏、一模一樣,此利用情形對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影響大,恐無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如未經同意逕予利用,縱使未營利或有註明出處,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行為,建議應事先洽取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避免爭議。
四、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上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有無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及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9-09-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10-06
  • 瀏覽人次 : 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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