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91022b

令函日期: 109-10-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1022b
令函要旨:

一、書籍中之文字或圖面,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與是否為紙本書或電子書無涉,合先敘明。

二、 所詢以公共圖書館之電子平台APP,利用其內建的功能去擷取電子書之文字、圖片:

 (一)如擷取後僅供個人留存(不向公眾分享),涉及前揭著作之「重製」,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符合該條之要件,似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二)如擷取後另透過網路對公眾張貼、分享,除「重製」外亦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不論擷取之文字、圖片是否向公眾分享,如另利用APP編輯之,而編輯成果具有前述之「原創性」及「創作性」,另可能涉及「編輯」之行為,亦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8條之規定)

三、至所詢APP本身提供擷取電子書文字、圖面編輯之功能,該等功能僅屬於輔助使用者之工具,基於科技中立原則,原則上尚無非法之問題。如前所述,主要係利用該功能之使用者,利用他人著作而未經同意或授權,才會有涉及侵權的問題。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侵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另APP功能是否合法?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2800 著作權法第28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 發布日期 : 109-10-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11-06
  • 瀏覽人次 : 70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