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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1026

令函日期: 109-10-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1026
令函要旨:

一、供學生使用之講義若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通常為語文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4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否則即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二、來信所詢教師複製他人講義並影印成冊販售給學生等情形,已涉及「重製」及「散布」行為。至有關合理使用之範疇,依本法第46條及第63條第3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授課的老師,為了授課需要,得在合理範圍(本法第65條參照)內「重製」及「散布」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則不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依來信所述教師重製他人講義內容後大量販售予授課學生,恐非屬合理範圍,而可能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恐難主張合理使用。惟著作權係屬私權,對於實際個案中利用著作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三、至於來信所述教師收費過高及退費等爭議,與著作權法無涉,本局歉難答復,建議您逕向當事人釐清,或洽法律專家了解。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600 著作權法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1006300 著作權法第63條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9-10-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11-06
  • 瀏覽人次 : 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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