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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1028

令函日期: 109-10-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1028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以人工方式匯集節目的超連結,將清單建置在後端伺服器,再由電視盒子內建的 APP 透過網路至後端伺服器下載超連結清單,作為節目清單來源是否會違反著作權法一事,說明如下:

一、依您來信說明,電視盒子內建的 APP 透過超連結,以程式載入 YouTube 直播節目,再以第三方播放器播放直播串流內容一節,如在技術面係採用超連結之技術,由使用者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收聽,而未將該YouTube內容予以下載重製,並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原則上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但若知悉該連結之直播節目本身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二、至於非連結YouTube網部分(包含即時廣播),如該等APP係提供公眾連結至侵權網站,讓民眾透過網路接收非法影音內容,貴公司如明知所提供之連結是侵權內容仍提供此種匯集該等網路連結的電腦程式而受有利益,另將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相關內容可參考本局網站「著作權法修正第87條、第93條修正Q&A」,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工具資源/著作權FAQ)。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01009300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 發布日期 : 109-10-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11-06
  • 瀏覽人次 : 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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