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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1112b

令函日期: 109-11-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1112b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按政府機關委外辦理採購時,就廠商履約完成之著作,如何約定著作權利之歸屬,需視廠商為自然人或法人而定,說明如下:

(一)如廠商為自然人,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2條規定,機關得與廠商約定,廠商履約完成之著作,以機關為著作人或約定由機關享有著作財產權,如均未約定,則由廠商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惟機關仍得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二)如廠商為法人,因實際完成著作之人為廠商之受僱人,則須先依本法第11條規定,視該廠商與其受僱人之約定而定,如無特別約定或約定以該廠商為著作人者,則由該廠商取得著作財產權,再由廠商依本法第36條或第37條規定,將該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予出資之機關,機關始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或被授權人之地位,進而合法利用該著作。(隨文檢送本局之「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供參)。

二、經檢視您來信提供貴機關與廠商簽訂的勞務採購契約及著作權權利移轉同意書(投標文件),說明如下:

(一)契約第十四條第(三)款第5目「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據了解通常係指資訊採購之履約標的如果內含市售套裝軟體時,機關有權永久使用該軟體之意,不同於貴機關本案之採購標的,勾選該目恐屬有誤。

(二)至於契約同條款第8目「機關取得全部權利」係指機關「取得」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利,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在內;另對照「著作權權利移轉同意書」前段,亦約定由貴機關取得履約標的之全部權利(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綜上,探究貴機關訂約之真意,應係欲受讓取得廠商履約完成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使貴機關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利用。

(三)惟如前述說明,依本法第11條規定,由廠商職員完成之著作,僅得由廠商或其職員取得著作人格權,貴機關僅得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尚難逕與廠商約定以貴機關為著作人,因此有關同意書後段約定由貴機關為著作人(同時取得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一節,已與本法規定有所衝突,建議參考所附約定文件範本 (19、21頁) 予以修正釐清權利歸屬,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四、來信所詢得否利用廠商標案中之圖檔一節,如該圖檔係廠商執行本案完成之著作,依前述契約及同意書之文義,則貴機關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利用,惟不得侵害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反之,如該圖檔係屬廠商於履約標的中利用第三人之著作(素材),仍應視廠商是否已取得該素材之著作財產權或其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定(詳參本局109年5月13日電子郵件1090513b),故建議貴機關就約定不明之處,逕與廠商釐清,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至第12條、第36條至第37條規定,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權利之歸屬、利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09-11-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12-02
  • 瀏覽人次 : 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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