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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1125

令函日期: 109-11-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1125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來信所提之「托福」(TOEFL)、「雅思」(IELTS)試題,因非屬前述法規所指依我國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其考題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則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本局106年11月23日電子郵件1061123參照),先予說明。

二、來信所詢問題1、3,貴公司自行購買合法的托福、雅思考題(1本或10本),從中隨機挑選部分試題影印作為應徵者測驗試題使用,固已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訂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得到該試題著作財產人(通常為題本的出版社)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同法第65條第2項之概括合理使用規定,得依包括「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中所占之比例」、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四款判斷標準,依個案情形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惟,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於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是以仍建議貴公司事先洽取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以避免可能之爭議。

三、所詢問題2,如貴公司購買足量的合法托福或雅思測驗題本直接供應徵者測驗使用,則無涉著作權法的利用行為,毋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即可使用。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9-11-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12-03
  • 瀏覽人次 : 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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