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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1130b

令函日期: 109-11-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1130b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書籍中之文字或封面,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問題,先予說明。

二、來信所述您在自己的部落格撰寫讀書心得時,放上自行拍攝的書籍封面,則係屬「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利用之行為。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故如您拍攝的書籍封面或是節錄或抄錄書中文字係供自己心得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而能與您撰寫的心得內容予以區別,且在合理範圍內,並依同法第64條註明出處,則上述「引用」(即重製)行為得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後續的「公開傳輸」行為,亦得審酌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4款要件,一併主張合理使用(本局電子郵件1090225參照)。

三、又同法第52條規定之「合理範圍」,亦須依第65條第2項所訂之4款要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予以判斷。是以所詢部落格有廣告及書籍聯盟行銷連結而有從中收益是否視為商業目的,可否主張合理使用一節,仍須回歸本條第2項所訂之4款判斷標準,予以綜合判斷。即使為商業目的,未必絕對無合理使用之空間,仍須視具體個案使用情形,由司法機關予以判定之。

四、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於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9-11-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12-03
  • 瀏覽人次 : 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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