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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1201c

令函日期: 109-12-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1201c
令函要旨:

一、古厝建築物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等要件,即屬著作權法保護的建築著作。另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故古厝如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則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所詢古厝(建築著作)如尚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另依著作權法第58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如果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該建築物,也不是為了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則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因此自行拍攝該古厝上傳網路(IG),如符合上述規定,則無侵權問題,您拍攝的照片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於攝影著作,因您是攝影者,為該照片之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故可本於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地位,授權商業雜誌刊登,但應依同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5800 著作權法第58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 發布日期 : 109-12-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1-06
  • 瀏覽人次 : 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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