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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1209b

令函日期: 109-12-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1209b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題,說明如下:
一、 著作權法部分:
(一)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且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例如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等),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所詢「巴哈花精」一詞,可能屬著作權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名詞(一般指愛德華巴哈醫生所提出透過花朵能量給予人類情緒療癒之方法);又僅為單句或短句,亦與上述著作權法受保護之要件不符,非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二) 又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等。因此,如您規劃出版之書籍,係將巴哈花精之概念、原理等,以自己之表達方式撰寫製作;且書籍名稱或文章內容所提到「巴哈花精」一詞,亦非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故未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不生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反之,如您規劃出版之書籍,直接按照他人書籍之文字內容予以重製或改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則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將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三) 另著作權法自87年1月23日起,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本局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等相關業務;又經查詢過往登記資料,查無「○○公司」就「巴哈花精」之相關著作登記案件。
(四)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上該字詞是否屬受保護之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二、 商標法部分:
(一) 經查,「巴哈花精」整體文字,目前並無商標註冊在案。但來函所述的「○○公司」,目前就「巴哈」、「愛德華巴哈」文字分別取得註冊第01069584號、第01188699號商標,且均指定使用於第5類有關「花精營養補充品」等商品。
(二) 除前述所列註冊商標以外,「◇◇公司」亦就「Bach 巴哈」文字分別取得註冊第01069364號、第01071265號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類「香水」等商品以及第33類「花草濃縮酒精飲料」等商品,一併提供參考。
(三) 至於特定個案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涉及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是否為商標使用,以及實際使用情形有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等多項因素判斷,必需透過證據調查程序釐清事實,屬於司法機關的審判權責,尚非商標專責機關可以透過函釋予以確認。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09-12-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1-06
  • 瀏覽人次 :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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