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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1229b

令函日期: 109-12-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1229b
令函要旨:

一、論文之內容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因此,所詢您整理之筆記,尚須區分如下:

    (一)   依著作權法(本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如該筆記係由您理解該論文所傳達之思想、概念後,以自己之理解重新表達者,並不會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而您的筆記如亦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該筆記本身已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您本於該筆記之著作財產權人地位,於影片中加以利用,亦不生著作權侵權之問題。

    (二)   惟如僅單純將他人論文文字內容重製成筆記後,並上傳於網路,涉及著作權法所稱「重製」及「公開傳輸」該等論文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權問題。惟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故如您重製論文內容係供自己創作筆記之參證或註釋之用,而能與您撰寫的內容予以區別,且在合理範圍內,並依本法第64條註明出處,則上述「引用」(即重製)行為得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後續的「公開傳輸」行為,亦得審酌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4款要件,一併主張合理使用。

二、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於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9-12-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1-06
  • 瀏覽人次 :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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