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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104

令函日期: 110-01-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104
令函要旨:

一、新聞報導中,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請參照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任何人均得加以利用,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但如果報導內容除事實之傳述外,另添加作者評論或分析等其他性質之文章,或其他屬照片、圖片等,如該等內容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除非有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請參照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否則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加以利用。

二、所詢問題一至四,如您只是單純點擊頁面上「分享」功能,以提供超連結方式於自己的FB或LINE上分享前述著作,並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況已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分享」,故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但仍須特別注意,您若明知該被連結之網站所提供之新聞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併此說明。

三、所詢問題五、六,將文章拷貝貼上至自己的部落格,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依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如符合本條所定要件,則得於網路上轉載他媒體之內容,惟如各媒體於自家網頁註明不許轉載,即不得利用。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6100 著作權法第61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 : 110-01-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2-02
  • 瀏覽人次 :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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