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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201

令函日期: 110-02-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201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1. 為鼓勵網路服務提供者(下稱ISP)與著作權人協力,共同遏止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定有「通知/取下」機制,ISP只要配合著作權人之通知取下侵權資訊,並依其提供之服務,符合第90條之6至第90條之8所定各類ISP所適用之個別要件,以及符合第90條之4第1項所訂所有類型ISP均適用之共同要件時,即可主張「民事責任」之免除,也就是得以對其使用者利用其服務遂行之侵權行為主張免於共同侵權責任。要跟您說明的是,這些要件之履行並非法律課予ISP之義務,然而ISP未履行這些要件時,則需承擔與其使用者共同被訴侵權之風險。
  2. 依您來信所述,某部落格刊載之內容涉及侵害您的著作權,而使用者本人及ISP接獲您發送的侵權通知後,皆拒絕刪除涉及侵權之內容;依前述說明,由於該ISP並未履行著作權法所規定的「通知/取下」程序,故無法就其使用者的侵權行為主張ISP免責,從而ISP業者可能要與其使用者負共同侵權責任。
  3.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行政機關就著作權之爭議事項,並無調查事實或認定之權責,更無權命令網路使用者或ISP刪除涉嫌侵害著作權之內容。故為維護您權益,仍請您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了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提出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004 著作權法第90條之4 符合下列規定之網路服務提供者,適用第九十條之五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 一、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其著作 權或製版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 二、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 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之約定。 三、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資訊。 四、執行第三項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 連線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就其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行為之通知後,將該通知以電子郵件轉送該使用者,視為符合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已提供為保護著作權或製版權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可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應配合執行之。
01009006 著作權法第90條之6 有下列情形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改變存取之資訊。 二、於資訊提供者就該自動存取之原始資訊為修改、刪除或阻斷時,透過自動化技術為相同之處理。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
01009008 著作權法第90條之8 有下列情形者,搜尋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所搜尋或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
  • 發布日期 : 110-02-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3-03
  • 瀏覽人次 : 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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