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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203

令函日期: 110-02-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203
令函要旨:

一、 診所提供病人收看電視節目,如是透過機上盒直接將訊號一對一傳遞至電視機,單純打開電視機接收節目內容供病人觀賞,未在某一定點之機上盒接收電視訊號後,再透過線纜系統(例如分線器)另行傳送到其他電視機,亦未另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則該電視機單純接收訊號後予以播放,應屬「單純開機」,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並無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請參見本局電子郵件1090526)。
二、 有關您來信所詢診所播放電視節目,電視螢幕畫面中同時顯示看診叫號系統一節,如僅係單純將螢幕畫面進行子母畫面之分割,仍僅於一台電視機播放,而未再透過線纜系統將訊號傳送到其他台電視機,亦未另行加裝擴音設備等以擴大播送之效果,則屬於「單純開機」,因此不會涉及著作利用行為,並無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 發布日期 : 110-02-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3-03
  • 瀏覽人次 : 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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