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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204

令函日期: 110-02-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204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著作權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貴公司舉辦之徵文活動,其法律性質類似民法的懸賞廣告,主辦單位所發布的活動辦法為「要約」,參加人提供稿件參與活動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該活動辦法(即契約內容)之約束,合先敘明。

二、來函所述,貴公司已於徵文活動辦法中敘明得獎作品將刊登在公司官方網站供瀏覽,依照前述說明,貴公司依活動辦法之約定範圍及內容,重製及公開傳輸得獎作品,此屬私權契約自由原則(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參照),尚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惟依同法規定,著作人專有姓名表示權等著作人格權,因此公布作品時仍應標示著作人的姓名,避免侵權爭議。

三、由於著作權均屬私權,就契約內容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10-02-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3-03
  • 瀏覽人次 : 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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