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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223

令函日期: 110-02-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223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貴公司已向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登記著作權,證書上的登記號如何查詢及查證其存在、登記之作品會否被公開等問題,答復如下:

一、        按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非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依民國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本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故自民國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等相關業務。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先予敘明。

二、        查旨揭所提之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雖有辦理著作權登記業務,但純係民間自行辦理,非受政府委託或授權辦理,故來信所詢一事,仍請逕洽該單位詢問,又該等認證文件(如登記證書)本質上為私文書性質,其是否具有證據力,如有爭議仍應由法院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10-02-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3-03
  • 瀏覽人次 : 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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