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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226

令函日期: 110-02-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226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1. 首先,維基百科網站上的圖片及文章,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攝影、語文等著作,任何人欲利用這些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2. 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謂「引用」,係於自己的著作中,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利用比例甚低,且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並須註明出處,始得利用。
  3. 所詢您欲出版出籍介紹世界各國的紙幣,而書中部分內容取材自維基百科的圖片或文章,如符合前述規定,即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惟仍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如未符合前述要件,縱使註明出處,亦不屬於合理使用,此時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避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4. 此外,如維基百科網站有授權他人利用之聲明,自得在其授權範圍內加以利用,毋庸再考慮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有關維基百科網站之授權訊息,可至該網站參考其說明,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0-02-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3-03
  • 瀏覽人次 : 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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