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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303

令函日期: 110-03-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303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一、Youtube上的影片如具「原始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而在公眾場所放映Youtube影片的行為,參酌實務上司法判決見解,有可能構成公開上映行為(參照臺灣臺南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25號判決認為在營業場所播放MOD隨選視訊電影,以投影機投影至放映幕上供不特定之來店顧客觀看,將構成侵害著作權法第92條之公開上映權罪),由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上映」(即來信所稱「公開播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本法第25條規定請參照),因而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建議取得影片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二、又依本法第 52 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所稱「引用」係指以有自己著作為前提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並得與自己著作相區別。因此,台端於課堂上播放他人之視聽著作時,如符合上開要件,亦即有自己的著作、係為教學時能說明、補充或闡述某些觀點或意見之教學目的而播放、且利用他人之著作比例甚低,播放影片時間未過長並不會造成市場替代效果者,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本局第 1030701 號電子郵件參照),惟應依本法第64條之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述情形有無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500 著作權法第25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01009200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0-03-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4-07
  • 瀏覽人次 :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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