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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324b

令函日期: 110-03-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324b
令函要旨:

 

有關您來信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書籍之內文文字、封面及書籍文字簡介等,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為受著作權保護之「語文著作」或「美術著作」。至書籍封面如係由他人另行拍攝,則除封面本身係美術著作外,該封面照片另為獨立受著作權保護之「攝影著作」,合先說明。

二、所詢透過國內管道(如:博客來網站)購買合法書籍後,為將該等書籍於網路書店銷售之目的,直接使用博客來網站或原出版社網站上使用之書籍行銷素材(如預覽頁、文字簡介之文字或縮圖,或封面圖片或照片),涉及前揭各類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問題,建議逕向發行書籍之出版社就所欲利用之素材確認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後,與著作財產權人洽談授權利用事宜。

三、另外依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即所謂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因此,如您有欲透過網路向外國書商購買書籍,於國內販售,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有違反前述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而會有侵權之情形,併請注意。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110-03-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4-07
  • 瀏覽人次 :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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