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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330

令函日期: 110-03-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330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社區為慶祝兒童節,擬用現有硬體及視聽設備播映圖書館所借之「龍貓」及「風之谷」等影片,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55條一事,答復如下:

 

一、        我國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得於非經常性、非例行性之特定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來信所詢如係於非經常性、非例行性之特定節慶播放影片,即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得公開上映他人之著作,請參考本局「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

二、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0-03-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4-07
  • 瀏覽人次 : 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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