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00406b
令函日期: | 110-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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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00406b |
令函要旨: | 您好: (一)有關「電影預告片」,如係單純於線上課程中以連結網址或「嵌入」之方式分享Youtube網站的影片,在技術面是藉由「超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於課程頁面中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收看,而未將該Youtube影片重製在自己的課程時,並不會涉及著作利用行為,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惟若明知該連結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二)如非上述「超連結」之情形,而係下載「電影預告片」及「電影劇照」後於線上課程使用,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茲再以下列說明: 1. 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本條規定,必須以「有自己之著作」為前提,在合理範圍(本法第65條第2項參照)內,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方有適用空間,且須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 2. 因此,所詢利用行為是否可適用本法第52條規定,如線上課程內容係以符合上述說明之方式引用他人著作,即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並不因是否收費而有差異。至於後續的公開傳輸行為,亦得審酌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並參照前述本法第52條立法意旨,一併主張合理使用。 3. 如不符合上述第52條之情形,自應另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將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之利用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若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調查具體事證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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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01006400 | 著作權法第64條 |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10-04-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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