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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409

令函日期: 110-04-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409
令函要旨:

您好!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1. 網路上當代畫家的作品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詢自網路下載他人之美術著作作為公司內部簡報的素材,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如將前開簡報檔案印成紙本發放給開會同事,則涉及「散布」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2. 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亦即,只要有前述正當目的,且引用之內容是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內容中供作參證或註釋之用,同時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並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後續散布亦屬合法(著作權法第63條、第64條參照)。所詢將當代畫家作品重製於公司內部簡報一節,如符合上述條件,則可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反之,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3.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有無符合合理使用等情事,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發布日期 : 110-04-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5-06
  • 瀏覽人次 : 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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