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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416

令函日期: 110-04-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416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述貴校辦理現成捲簾及牆面海報(以下稱採購標的)等產品之財物採購,並未因履約結果產生著作,縱採購標的上之圖案屬於美術著作,就採購標的使用(例如懸掛、張貼捲簾海報)亦未涉及著作利用的問題,故無需取得圖案之著作財產權。如為確保該圖案係經合法授權印製,僅須請廠商提供相關證明即可。

二、至如欲另請廠商提供圖案印製於採購標的,則將涉及「重製」的著作利用行為,需取得所利用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為合法。如欲購買圖庫的圖案印製於採購標的,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需注意圖庫公司之授權條款得運用的授權範圍,避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如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10-04-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5-06
  • 瀏覽人次 : 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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