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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420

令函日期: 110-04-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420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所詢將網址連結製作成QR code附於文創商品上,供他人得自行掃描連結至網址觀賞影片一節,尚不涉及著作權法「重製」、「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故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惟如QR code提供者明知所連結之網頁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仍將該網址連結製作成QRcode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共犯或幫助犯,倂予提醒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提供QR code之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0-04-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5-06
  • 瀏覽人次 : 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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